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教自考生学士学位办法(节选)
发布时间:2/4/2018 9:35:29 PM 浏览:3674
第一章 总 则
第 四 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2、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另外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与成人本科有关教学活动同步进行,分别要求。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80分。
第十八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 求,申请学士学位,应向其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推荐。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向本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提出推荐申请者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3、 初审。
4、 审核。
5、 授学位 。
6、 其它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
第十九条 对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